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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合同范本

2021-07-14

质押担保合同范本


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_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券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享有的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质押权利

1.1 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1.2 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与“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1.3 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1.4 乙方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生孳息,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与质押权利共同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1.5 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确定。

2.1 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2.2 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质押权利清单

被质押权力的名称

权利凭证及其她有关证书编号

面值(价值)

数量

权利到期日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质押的金额(万元)

付款人或交货人

备注

























第四条 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与返还

4.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质押权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部门办妥登记。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4.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质押权利登记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乙方。

4.3 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在支付了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质押权利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注销。

第五条 责任承担

5.1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5.2 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乙方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征得甲方同意的,甲方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5.3 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乙方向甲方主张担保权利,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4 如果债务人或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甲方仍承担担保责任。

5.5 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甲方仍承担担保责任。

5.6 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5.7 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全部清偿,则甲方承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乙方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如甲方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5.8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则甲方同意,在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5.9 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__________商业银行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六条 第三方妨碍

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被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质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于该赔偿金或补偿金,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6.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6.2 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6.3 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押权利项下财产,以恢复其价值;

6.4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6.5 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7.1 质权实现的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如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币种与处分质物后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质物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

7.1.1 折价方式。乙方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乙方也可以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价格折价受偿,且双方一致同意接受该评估价格。双方约定的评估机构为:__________。

7.1.2 变卖方式。乙方可自行转让出质权利,也可以委托甲方或中介机构转让出质权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定。

7.1.3 拍卖方式。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下列拍卖企业依法拍卖出质财产。乙方可按届时未受清偿的主合同债务的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_____%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如拍卖未成交,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或采用前述折价或者变卖方式实现质权。双方约定的拍卖企业为:____________。

7.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权利:

7.2.1 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7.2.2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7.3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当甲方与债务人系同一人时,乙方可以对甲方的质押权利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权力为前提条件。

7.4 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7.5 本合同第三条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权利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质押权利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权利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权利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7.6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时,甲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包括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迟延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的任何行动。甲方承诺按乙方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乙方尽快实现其质权。

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 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8.2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8.3 设立本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8.4 甲方提供的与出质权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8.5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该出质权利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挂失、止付、监管、质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如质押权利上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则甲方已获得该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8.6 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原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质押登记等手续。

9.2 甲方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甲方不得转让基金份额、股权,但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甲方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9.3 甲方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方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甲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向第三人提存。

9.4 甲方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甲方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但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甲方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9.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出质权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情形,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9.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该等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出现本条第5款、第6款约定的情况,甲方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9.8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质权利发生被查封、扣押、挂失、止付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等情况的,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此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应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9.9 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9.10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0.1 乙方有权收取出质权利所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基金份额、专利和商标的许可费、著作权使用费等),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10.2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10.3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处分出质权利。

10.4 乙方处分出质权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乙方有权依法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处分出质权利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10.5 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将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退还甲方,如依法进行了登记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质押注销登记。

10.6 出质权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权处分出质权利,并将处分出质权利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10.7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其它变更事项无须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因此减少或免除其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10.8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的权利凭证的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救济措施

11.1 质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乙方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甲方同意乙方对提前处分质押权利所得款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首先,以所得款项优先支付处理与质权相关的费用。

11.1.1 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11.1.2 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11.1.3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11.1.4 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11.2 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1.3 如果乙方因过错致使质押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补办凭证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 质押权利(或其项下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因第三人行为而毁损、灭失、被侵害、被查封或冻结,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均应立即通知乙方。

12.2 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12.3 通知

12.3.1 质押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12.3.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质押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质押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质押人的通讯地址,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12.3.3 质押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质押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质押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

12.4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2.4.1 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

12.4.2 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2.5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2.7 违约责任

12.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7.2 甲方在本合同第八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2.7.3 如因甲方过错致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12.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乙方未受清偿的;

(2)甲方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3)出质权利的价值减少可能危及乙方权益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相应担保的;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9.7款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5)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12.8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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